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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通用5篇)

时间:2021-10-26 个人文档 点击:

中国共产党关于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篇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

  近段时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八千两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今年,按照局和院的统一的安排,我们认真学习和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法规、书籍,通过阅读、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牢记入党誓词,对党忠诚。

  入党誓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只能一事无成。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抓好安全生产,遵守规章,杜绝事故和问题发生,在工作中严格做到“看一条,做一条,签一条”。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工作。

【篇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组织部门要把政治素质考察摆在干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政治考察的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件套”,细化考察内容及评价标准,为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把脉问诊”。
  聚焦政治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突出政治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上,这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聚焦政治忠诚,要用好考察的“显微镜”,采取平时考核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看干部是否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艰难险阻和大风大浪面前能否做到服从安排、听党指挥、坚守底线,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是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让绝对忠诚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及党的干部的政治基因。
  聚焦政治定力。政治定力是干部在政治思想、政治品质等政治层面凝铸的意志力量,是其政治品格坚韧程度的主要体现,是其政治忠诚素养的真实展示。大是大非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定力的试金石。聚焦政治定力,主要看干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是否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聚焦政治担当。担当,是新时代赋予的使命。在干部的所有担当中,政治担当是第一位的。政治担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绝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聚焦政治担当,主要看干部是否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在大是大非面前,看干部是否立场鲜明、敢于亮剑;在矛盾焦点面前是否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在面对危机时是否敢于冲锋在前、不畏艰难;在面对失误时是否敢于承担责任、不计得失;在面对歪风邪气时是否敢于坚决斗争、坚持真理,尽心竭力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
  聚焦政治能力。重大现实任务既是检验政治能力的“试金石”,也是锻造政治品格的“磨刀石”。政治能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主要体现在政治理想牢不牢、政治方向对不对、政治立场稳不稳上。聚焦政治能力,主要看干部是否涵养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是否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事关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是否脑子特别清醒、眼睛特别明亮、立场特别坚定;是否在面对大是大非时坚持原则、面对矛盾时胸有成竹、面对危机时沉着应对,从而以强大的力量竭力应对改革发展稳定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
  聚焦政治自律。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而自律源于慎独,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唯有慎细微、慎独处、慎身边,才能真正做到淡定平和、安分知足。聚焦政治自律,主要看干部是否自觉学习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否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是否自觉以国家法律为遵循,善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看问题、做决策、干工作;是否自觉以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遵循,真正把那些不成文规矩的精髓内化为价值追求的行为习惯。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功夫要下在平时,重点要放在危急关头和关键时刻,进一步提升识别干部“政治忠诚的可靠性、政治定力的坚定性、政治担当的永续性、政治能力的高强性、政治自律的自觉性”的本领,善于在政治“五件套”的考察中识别干部、甄别干部,用敏锐的政治眼光选好人、用好人,让党的执政大厦更加坚不可摧。

【篇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

  近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强调:“党章要放在床头,经常对照检查,看看自己做到了没有?看看自己有没有违背初心的行为?”党章床头放,党性闪金光。床头上的党章,不仅能够让我们时刻牢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还能帮助我们坚定理想信念、检视自身问题、切实为民服务,可谓是大有裨益。

  床头上的党章是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的“压舱石”。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凝结着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党员干部只有学好用好党章,理想信念才会更加坚定。认真学习党章,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精神支柱,也是精神之钙,力量源泉。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精神上才不会“缺钙”,才不会得“软骨病”。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正是靠着坚定的理想信念,才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打败日本帝国主义,才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党员干部要把党章放在床头作为经常性学习的内容,经常拿出来翻翻看看,学习学习,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

  床头上的党章是党员干部检视自身问题的“放大镜”。检视问题是主题教育的关键。党员干部只有不断检视自身、查找问题,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才能搞清楚差距何在、症结在哪,才能拿出改进的措施。时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与党章学得不深不透有关。党章是检视问题的放大镜,不断学习党章,不仅能更好地固本培元,从根本上杜绝歪风邪气的入侵,还能通过“揭短亮丑”实现“自我洗礼”,达到提高和进步的目的。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党章,经常温习党章,把党章作为床头书,作为强化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常用党章当镜子查问题、找不足,带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改。

  床头上的党章是党员干部切实为民服务的“金钥匙”。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员干部矢志不渝的追求。纵观历史,无数革命先烈、仁人志士把党章作为行动指南,把为人民服务视为毕生最高的追求,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英勇战斗,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他们用宝贵的生命真正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为民服务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员干部为民服务就是要用党章武装头脑、规范行为、推动工作,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党章中找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金钥匙”,带领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不懈努力。

  党章对于每一名党员是精神食粮、是人生向导、是终生信仰。你床头上的书目有党章吗?若没有,那就赶紧摆上、用心学习吧!

【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下面小编把计划生育法全文的修正版内容整理如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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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1(通用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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