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老包文秘网-写作范文> 企业文化>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集合11篇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集合11篇

时间:2021-10-14 企业文化 点击:

各级党委的简称。在中国,它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共产党第三十届委员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的文章11篇 ,欢迎品鉴!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1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2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3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2.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支持指定。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6.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三、党委会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2、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3、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司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4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巩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全省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制定《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严肃的政治态度、饱满的政治热情,根据《示范文本》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

  通知强调,各地、各国有企业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精神,扎实推进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规程制定工作。要认真把握《示范文本》要求,准确理解《示范文本》内容。全省国有企业要抽调业务骨干、组织专门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就内容、方式、程序、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要注重制度衔接,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等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明晰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

  通知要求,各地、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规程制定工作的督导指导。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的具体指导,充分考虑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企制宜,开展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制定工作。要适时组建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调研、工作调度等方式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之中。各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和重要子企业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规程制定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示范文本》认真落实党内有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对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方面给予企业党组织高度自主权,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起草《示范文本》是推动我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切实举措,也是推动党的领导与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相结合的有益探索,还是推进国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示范文本》分总则、内容、方式、程序、实施、监督、附则7章,共28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5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依据公司章程和《党章》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

  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1、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党委总结上季度工作,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3、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6

  近日,云上贵州公司制定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公司党委把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党委议事的要求写进了《规则》,强调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三重一大”等问题要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需由党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规则》共7章30条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从议事范围、议题确立、议事程序和规则、议定事项落实、会议资料、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会议组织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二是明确会议议事范围。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数据局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等;三是严肃会议议事程序。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四是加强决策落实监督。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明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公司第一届党委会自8月29日选举产生以来,已召开4次党委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后坚决执行的要求,党委成员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24项议题进行研究审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进行记录、录音,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做到“一会一档”整理归档,有效推进公司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8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研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安民告示,不高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部署。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干部的任免、奖惩。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8、企业行政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9、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条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三条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十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

  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篇11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第二条咨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执行董事决策或审议的事项,或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该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者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更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切实做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自治区政府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执行董事、经理层一起做好员工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要征求执行董事、行政班子成员、工会、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等各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部一定范围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召开,视情况邀请行政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政工人事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支部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政工人事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咨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热门标签: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集合11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文章下载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集合11篇.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